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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國控集團 審計、評估機構選聘管理辦法
各所屬企業:
為規范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選聘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省國資委《關于省屬企業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資發〔2013〕48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省屬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資發〔2016〕11號)等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組織選聘財務審計、工程造價審計、資產評估、土地估價等機構提供服務業務的下列行為:
1、國家及我省政策規定,在企業改革、資產交易、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企業財務年度決算等工作中,應當由審計或評估機構提供服務業務的行為;
2、實際工作需要,內審力量有限,需借助審計機構提供服務業務的行為;
3、實際工作需要,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進行估價,需依賴評估機構提供服務業務的行為。
二、組織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審計、評估選聘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審計、評估的管理和選聘工作,工作小組由公司審計監察處、財務管理處、資產運營處、發展改革處等相關處室以及項目企業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審計監察處牽頭組織。
三、建立備選庫
(一)集團公司建立審計、評估備選庫,確定入庫機構數量應當與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審計、評估項目數量、規模和經濟行為類別相匹配。進入公司備選庫的審計、評估機構通過公開報名與相關處室、所屬企業推薦等方式產生,入圍的中介機構要兼顧大、中、小三類,按資質條件、人員規模等因素劃分,同一類型名額應確立在三個以上,其中:財務審計機構確定為20戶以內,工程造價審計機構確定為10戶以內,資產評估機構確定為20戶以內,土地估價機構確定為10戶以內。入庫名單由工作小組初步擬定后報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備選庫確定后,要將備選機構名單在公司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并上報省國資委備案。
(二)進入集團公司備選庫的中介機構要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連續正常執業2年以上,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執業資質和相關的專項條件,具有專業服務能力和豐富的執業經驗;
2、每年能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年檢,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2年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的行為;
3、熟悉國有企業相關的法規、政策,了解國有困難企業的經濟行為特點和相關市場信息,具有與企業服務需求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4、在質量管理、風險防范管理等方面有規范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5、與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無經濟利益關系。
(三)集團公司擬選聘的審計、評估機構應提供以下資
料:
1、《中介機構申請入庫備案登記表》等相關資料;
2、企業營業執照、執業資質(復印件)以及各類執業人員的資質證明(復印件)等;
3、近兩年業績情況和上年度年檢情況;
4、企業基本情況及主要規章制度等。
四、審計、評估機構的選聘
(一)選聘審計、評估機構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信用”的原則,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暗箱操作”,杜絕商業賄賂、幕后交易等行為,確保審計、評估機構選聘工作質量。
(二)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的選聘工作由審計監察處牽頭召集審計、評估機構選聘工作小組及項目企業參加,按照規定程序從備選庫中選聘。
(三)審計、評估機構的選聘,實行差額競爭選聘,原則上應當在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備選庫內公開招標,項目金額較小、事項簡單的可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
邀請招標應保證選聘數量與投標人比例不得低于1:3,由業務承辦處室和項目單位協商確定服務費用上限,并按照擇優價低的原則選擇中標人。遇有備選庫審計、評估機構不滿足條件的項目,可由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選聘工作小組提出選聘機構的建議,上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四)屬于原審計、評估服務事項的后續服務或與原審計、評估服務有密切關聯的其他服務事項,在保證服務質量、完成時限、控制費用等方面明顯優于重新聘用機構,且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由原機構繼續提供服務。
(五)審計、評估機構確定后,集團公司向中標機構下發中標通知書,中標機構持中標通知書與項目企業對接。項目實施企業應及時與被選聘的審計、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合同約定及時進駐項目企業開展工作。
五、審計、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
(一)集團公司選聘審計、評估機構入庫,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約定審計、評估機構在庫期間如因違法違規執業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警告、限期整改、會內通報批評懲戒的和公開譴責懲罰的情形,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集團公司。
(二)審計、評估機構服務完成后,項目牽頭處室及企業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機構選聘工作小組提交“審計、評估機構服務情況反饋表”,以便于集團公司對審計、評估機構進行動態管理。
(三)集團公司對審計、評估機構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可適時根據企業業務需求調整入庫審計、評估機構數量,一般情況不得繼續選聘連續四年未承擔本企業審計、評估業務的在庫評估機構。
(四)建立違法違規退出機制。在庫審計、評估機構在執行集團公司審計、評估業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在執行集團公司以外審計、評估業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懲戒、懲罰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可要求相關機構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不見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也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將相關情況上報省國資委。
六、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處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行。集團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審計、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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